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简称残保金)不是罚款,是政府性基金——用来弥补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,收上来专款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。理解这一点很重要:它的性质是可避免的成本,不是一项固定支出。
第一个数字:30 人
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(含)以下的企业,暂免征收残保金。这项优惠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,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。
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点:一是免征有期限,2028 年起是否延续要看当时的政策;二是“30 人”是动态的,招人扩编到 31 人,当年就进入缴纳范围。很多小微企业在扩编那一年第一次收到征缴通知,措手不及。
第二个数字:1.5%
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。安排不足的,按差额缴纳。上海的实际缴纳额不是简单相乘,而是分档:
| 实际安排比例 | 缴纳比例 |
|---|---|
| 达到 1%(含)以上但未达 1.5% | 按应缴费额的 50% 缴纳 |
| 低于 1% | 按应缴费额的 90% 缴纳 |
按《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》,年缴纳额按下式计算:
- 安排比例 1% 以上:年缴额 =(1.5% − 残疾职工比例)× 征缴基数 × 50%
- 安排比例 1% 以下:年缴额 =(1.5% − 残疾职工比例)× 征缴基数 × 90%
其中,征缴基数=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;残疾人就业比例=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职工平均人数 ÷ 在职职工平均人数。
第三个数字:2 人
安排 1 名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1—2 级)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—3 级)的人员就业,按安排 2 名残疾人计算;安排毕业未满 5 年的盲人毕业生就业,按 3 名计算。这就是所谓“重度折算”。
这一条常被低估。对一家 50 人的单位,安排 1 名重度残疾人员工,比例就达到 4%,已经超过 1.5% 的要求。
一张表:三种情形各要交多少
| 情形 | 计算 | 年缴额 |
|---|---|---|
| 50 人,未安排残疾人 | 1.5% × 600 万 × 90% | 约 8.1 万元 |
| 50 人,安排 1 名重度残疾人 | 按 2 人计,比例 2÷50=4%,已超过 1.5% | 0 元 |
| 30 人,未安排残疾人 | 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(含)以下,属免征范围 | 0 元 |
说明:表中“600 万”为假设值——按人均社保缴费基数 1 万元/月、50 人全年合计估算,用于演示计算过程,不代表任何单位的实际数据。实际金额以申报数据为准。
这张表真正说明的是:对 30 人以上的单位,“安排 1 名重度残疾人”与“每年缴 8 万元”在经济上接近,但前者多一个人在工作、多一份真实的岗位,后者什么都没有。
三个常见误判
误判一:有残疾证就能计入。不能。计入安排人数须同时满足:在就业年龄段内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、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、实际在岗。仅持证、仅挂名、只在花名册上出现,都不计入。
误判二:安排残疾人就该给低工资。压低工资既不能规避义务,也违反同工同酬。而且这条路走不通的原因更根本:计入的前提是真实用工,工资异常低本身就容易被认定用工不实。
误判三:挂靠一下就行。挂名不上班属于虚假用工。它既不能真正减免风险——核查时会看社保、考勤与实际在岗情况;也直接侵害当事人权益。这条路上没有“双赢”,只有一方被当成工具。
残保金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残疾人真实就业,不是给企业一个可以购买的名额。任何以减少支出为唯一目的、把残疾人当作“计算单位”的做法,与制度目的相反。反过来说,一家真正需要人手、岗位也确实合适的单位,安排一名残疾人员工既能补上人手,也能减少支出——这时候两者不冲突。冲突只发生在“只想要名额,不想要人”的时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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