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年 4 月,上海恩三青年发展促进中心完成登记住所变更,由原登记地址迁至上海市黄浦区普育西路 105 号 3 号楼辅楼 101-1。登记管理机关已核准变更,法人登记证书同步换发。
这次变更不只是地址换一行。搬迁同时解决了两件长期存在的问题:一是活动与培训原来需要临时借场地,场次安排受制于人;二是办公与活动分离,参与者来了找不到人。现在办公与活动在同一处,接待、咨询、小组活动可以在一个空间里完成。
现行的登记信息
以下为变更后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,可直接用于合同、发票与尽调材料核对。
| 项目 | 现登记内容 |
|---|---|
| 名称 | 上海恩三青年发展促进中心 |
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52310101MJ4974100W |
| 单位类型 | 民办非企业单位(社会服务机构) |
| 登记管理机关 |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|
| 法定代表人 | 黄丽丽 |
| 成立日期 | 2018 年 4 月 10 日 |
| 开办资金 | 10 万元 |
| 住所 | 上海市黄浦区普育西路 105 号 3 号楼辅楼 101-1 |
| 证书有效期 | 2026 年 4 月 15 日 至 2030 年 4 月 10 日 |
| 评估等级 | 3A 级社会组织 |
没有变的部分
地址变了,主体没变。以下四项与变更前完全一致,此前的合同、捐赠协议、项目委托书继续有效:
- 机构名称——仍为“上海恩三青年发展促进中心”,简称“恩三青年”。
-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——52310101MJ4974100W,开票信息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。
- 法定代表人——黄丽丽。
- 登记管理机关——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。
合同里写的是旧地址怎么办
不影响效力。住所变更属于登记事项变更,不导致主体变更,原合同继续履行。若对方要求更新,签一份补充协议写明新地址即可,不必重签主合同。
不影响效力。住所变更属于登记事项变更,不导致主体变更,原合同继续履行。若对方要求更新,签一份补充协议写明新地址即可,不必重签主合同。
需要合作方更新的五处
| 场景 | 要做的事 |
|---|---|
| 发票 | 地址栏更新为新址。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不变,无需重新核定。 |
| 合同地址栏 | 新签合同直接写新址;在履行的合同可签补充协议更新。 |
| 快递与文件寄送 | 改为“普育西路 105 号 3 号楼辅楼 101-1”,并请寄出前电话确认收件人,园区内分楼较多。 |
| 来访 | 建议提前预约。园区有门禁与登记流程,临时到访可能进不来。 |
| 活动通知 | 此前发布过“活动地址待定”的通知,可以更新为此地址。 |
来访提示
地铁与公交路线、门禁登记、无障碍通行情况,写在联系我们页的来访指引里。这一项我们写得比较细,因为来访者里有坐轮椅的伙伴,也有第一次来上海的家长——地址写对一个字,比写十句欢迎词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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